广东首次立法确保电网建设先行
从3月1日起,广东省首部关于电力建设的政府规章——《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为广东电网建设开辟了“绿色通道”。
随着广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广东电网建设步入高速发展阶段。南方电网公司成立后,加大了电网建设力度,着力解决电网供电“卡脖子”问题。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间,广东完成电网建设投资超过500亿元,新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267座,线路长度9121公里。“十一五”广东将投入电网建设资金约1250亿元,比“十五”翻了一番。为解决电网规划和征地问题制约电网发展的“瓶颈”,从2000年起,经过近5年的立法研讨和调研,2005年12月19日《规定》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83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2006年1月5日,黄华华省长签署广东省人民政府令颁发实施。
《规定》正式实施后,将有效缓解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一是确立了电网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统筹安排电网建设用地,从法律层面保证电力建设用地规划的严肃性,确立了“规划在先”的用地原则;二是提高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和架空线路方案的审批层次,明确审批许可期限,大大提高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为电网建设开辟了“绿色通道”;三是统一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四是明确划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占用土地的面积,简化了用地手续;五是从法律层面上在国内率先确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的原则;六是确立了架空电力线路对林地“无害通过权”和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高杆植物的“无偿砍剪权”,方便了电力企业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提高供电可靠性;七是确立了电网建设项目相邻关系实行“规划在先”的处理原则;八是确立了城市负荷中心电缆管(廊)道统筹建设的原则,有利于城镇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和一体化管理,节约公共资源、降低电力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