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商标亿元侵权赔偿案中粮集团胜诉

文章来源: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06-08-25

“长城”葡萄酒商标亿元侵权赔偿案中粮集团胜诉

  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犯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商标权案做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千余万元。至此,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院审定、判决,中国葡萄酒业商标侵权、知识产权第一案尘埃落定。

  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品牌是中国葡萄酒业著名品牌,其“长城、GREATWALL及图形”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06年,长城葡萄酒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葡萄酒独家供应商。

  本案作为我国近年来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自2004年9月中粮集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以来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中粮集团成功利用法律武器捍卫“长城”葡萄酒中国第一葡萄酒品牌的尊严和根本利益,维护国有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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