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十一五”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完成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近日完成国家文化事业“十一五”重点工程项目——第二批《“十一五”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该项目于2006年由国家文物局委托,任务要求:主要针对64处重要大遗址的价值、保存、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保护规划纲要和拟进行的保护项目及经费概算,为做好“十一五”期间大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该项目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大遗址保护规划咨询项目,是继我国第一批《国家重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纲要》(36处)之后,在保持体例、规格和深度一致的基础上延续展开的第二批《“十一五”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64处)项目。
《“十一五”国家重要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项目包括了长城、大运河、秦直道等64处在中华文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且目前在保护方面正受到各类威胁的古代大型遗址(共涉及8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保单位和2处超大型遗址)。遗址分布于全国26个省、直辖市;所涉年代包括了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和历史时期的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清各朝,以及吐蕃、高句丽、渤海、南诏、古格、西夏、辽、金等历史王朝;时间跨度为距今100万年至今。遗址类型包括了大型工程址、古文化遗址、聚落址、祭祀址、城址、窑址、陵墓、墓葬址、建筑址共9种。
项目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主持,参编单位包括中国文物研究所、陕西省古建设计研究所、东南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共11家甲级文物保护规划资质单位参加;协编单位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和全国各地27家考古单位。《纲要》编制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安徽、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市的60余家市县的文物管理部门给予了积极的协助与配合。
这一任务对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在大规模遗产保护规划的深度控制与协调组织能力方面又一次提出了挑战。为了能向国家重大文化资源的保护决策提供有效服务,全体参加人员在极为有限的时间、有限的资料、有限的人力条件下,表现出了杰出的团队精神,全力以赴、群策群力、应对挑战,终于在国家计划要求时限内,按照委托要求,提交了编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