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实行重大事故问责制
从今年4月底开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撤职。这一规定被称为悬在领导干部头上的一把“安全之剑”。
近日下发实行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特大事故问责的原则,特别是强化了对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总部相关部门领导安全责任的追究。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
《规定》按“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制定了处罚规定。处罚本着从严原则,明确规定,对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撤职。对领导干部处分的定量原则,主要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以及近几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几起重特大事故处理的案例。而对事故级别的界定,主要依据是原国家劳动部1990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以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主要针对重大及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对象限定为在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总部相关部门领导之内。对本规定以外的一般责任事故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则由直属企业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问责制度,逐层进行责任追究。
【资料】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其他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油田企业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炼化企业在2000万元以上,销售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油田企业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炼化企业在1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销售企业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制度。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安全工作尽职尽责,不尽职责就应该被追究。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明确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