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治区政府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西藏中部的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那曲五地(市)销售电价执行统一标准,西藏中部电网将实现同网同质同价。
目前,西藏中部各地仍执行当地物价部门10年前批准的目录电价,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自治区政府此次决定理顺西藏中部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管理,实现同网、同质、同价,旨在引导电力消费,提高用电效率,改善电网负荷特性,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次调整藏中电网电价,科学确定了各类用电分担补偿成本,由现行50余种电价分类统一规范为居民生活、商业、非工业、工业、农牧业生产和趸售6大类电价;中部五地市商业、工业和非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居民生活、农牧业生产和趸售用电实行单一制电价,只收取电度电价;五地市行政区域内电网未覆盖、实行趸售的县(乡),其销售电价比照网内电价制定;电网电价统一由西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地(市)不再自行出台新的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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