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文章来源:宁夏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2-25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在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上,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为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约束力,结合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对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明确了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的要求,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幅度下降大于等于5%且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幅度下降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

对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调整也规定了具体的标准:一是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营利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60%范围内确定;二是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对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且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

自治区政府将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钰】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