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和湖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9〕6号),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将湖北省市州及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事项下放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进一步调整优化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市州及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交由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同时规定不得将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权限自行下放到县、区,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将着力于调整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整合资源,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运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动态监管,及时、完整、准确掌握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阳光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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