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新疆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和监管企业实际,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严格遵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结合条件具备情况,工资总额管理由单一的核准制调整为备案、核准双规制。工资总额增减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紧密挂钩,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更加突出联动机制,工资总额增幅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同向联动,切实推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此外,建立了特殊管理清单制度,对承担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支持南疆农副产品、旅游业发展等方面人工成本支出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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