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国资委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企业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是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董事长分管。
二是创新了内部审计方式,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直管企业领导兼任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或由市国资委委托直管企业组织实施。
三是确立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地位,强化直管企业管控能力。明确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和管控地位,集团总部负责统领审计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四是完善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确保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是完善“六位一体”大监督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整体效能。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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