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印发激励省属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10条有力措施,全力支持鼓励山东省属企业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0条具体措施如下:
一、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清算中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核增,不与效益联动。
二、将省属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三、对因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减收、免收中小企业房租的,减免租金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四、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对当期效益影响较大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五、省属企业经批准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影响当期效益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六、对省属企业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
七、省属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考虑。
八、省属企业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紧缺药品物资,相关加价费用不能通过销售收回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
九、省属企业在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方面的研发支出,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倍予以考虑。
十、省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参照国家关于医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按规定作为特殊管理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