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湖北政府省国资委出台七条措施,鼓励支持省出资企业主动作为、勇挑重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一、省出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生产,参与医疗及隔离区工程设计及建设,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及防控物资的运输保障,为医护人员、防疫工程建设人员、疫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时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二、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加班工资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单列,据实核增,不与企业效益联动。
三、省出资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
四、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书面表彰表扬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中予以单项奖励;对获得书面表彰表扬的企业职工,给予个人专项奖励。企业工资总额单项奖励和职工个人专项奖励作为2020年一次性工资单列,不与企业效益联动。奖励标准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多项表彰表扬的,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不累积计算。
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及职工积极参与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受到所在地市州党委、政府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类似组织)书面表彰表扬的,可由集团公司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五、将疫情对省出资企业经营业绩影响作为非经营性因素,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予以适度考虑。
六、疫情期间,省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对减免的租金、交易费、广告费、服务费、利息、担保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的开支,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
七、省出资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