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近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20〕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桂国资发〔2010〕220号)的基础上,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并参照中央企业做法而制定的。主要内容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为蓝本,除了规定职责分工、资本属性、操作程序和监督整改等方面的要求外,重点突出绩效监控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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