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企业活力和效率,建设强大、规范的董事会是前提。10月27日,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对国企董事会建设的两项重要制度做出说明解读。
2020年以来,黑龙江省国资委坚持问题导向,沿着加强董事会与出资人联系、引导董事会和董事科学规范高效履职两个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在学习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有关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2020年9月出台了《关于建立出资企业董事会向省国资委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出资企业董事会向省国资委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了董事会向省国资委开展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落实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力。《意见》指出,董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或书面向省国资委报告上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专项报告要在出现需向省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发生时,或根据工作需要,省国资委要求企业就某项重大决策或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报告时,董事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报告呈报省国资委。年度报告要全面反映董事会运行、重大事项决策和董事依法履职等9个方面情况,各企业要依据报告模板并结合实际,客观详实、重点突出反映董事会运行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重大事项内容确定。年度报告程序包括5个环节。专项报告程序包括4个环节。对于存在的问题,企业董事会要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在3个月内向省国资委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于国资委职能部门在履行国资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决议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时,企业董事会要开展专项报告,并提出明确意见。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属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作了细化和补充,建立了有别于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评价、符合董事专业特点的刚性评价机制。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包括对董事会实行年度评价、对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办法》将现行董事会会议记录检查、视频档案录制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纳入评价范围,形成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与现行考评机制相衔接,统筹运用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成果,确保了评价结果相统一。建立了多维度评价体系,对各测评主体赋予不同测评权重,突出对董事会运行和董事履职的过程评价、成效评价。同时强化激励约束作用,细化规范履职要求,明确评价等次和结果运用,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董事担当作为。
据介绍,这两项制度的出台,对于加强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全面提高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设质量,推动董事专业能力素质提升、规范履职行为,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