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国资委、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加强国资审计协同监督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国资监管和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创新审计理念,不断提升审计效能,进一步促进国资监管与审计监督的相互贯通,推进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双方要建立省属企业审计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云南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省审计厅企业审计处为对接联系部门。云南省审计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过程中,就涉及省属企业审计事项征求省国资委意见;实施省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时,邀请省国资委参加进点会。省国资委协助提供省属企业相关信息和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双方加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协同,及时研究和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办法》强调,双方要加强审计成果运用。云南省国资委发挥好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审计中发生的问题线索,双方按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处理。建立省审计厅审计整改检查结果、省国资委日常监督双向共享机制。
《办法》明确,要共同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双方通过联合召开审计整改督导会等方式共同推动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实施联合督办,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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