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属国企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上级选派实现全覆盖

文章来源:四川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08-06

截至2021年7月,四川发展等8户省属国有企业设立的69户境外公司(分布在23个国家和地区,涉及项目合同金额约123亿美元),共选派48名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通过单独选派和综合选派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上级公司选派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企业廉洁“走出去”。

突出监管独立性,为“大胆监督、贴身监督”创造条件。坚持“上级管理、强化监督、完善治理、防范风险”原则,采取上级公司财务人员兼任、上级公司直接选派、将原境外公司财务人员调入上级公司再实施选派三种模式选派财务负责人,明确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和薪酬核定发放一律由上级公司负责;财务负责人定期报告境外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大额经营损失、重大经营风险以及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等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公司报告。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增强了财务负责人履职的独立性,避免了因绩效考核、薪酬发放等受境外公司制约而不敢大胆开展监督的问题。

突出岗位专业性,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针对境外公司投资经营情况复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各不相同,对财务负责人能力素质要求更高的实际,从政治、纪律和业务等方面统一明确了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既要政治立场坚定,对国家忠诚、遵纪守法;又要专业素质过硬,熟练掌握国内会计准则、国资监管政策以及公司所在地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并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等。同时设定禁入条件,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人员等5种情形,不允许选派为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

突出职责重要性,做到“既赋权又控权”。一方面,赋予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和资金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开展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账簿管理等职权,建立健全境外项目预算管理、资金往来和成本费用审核、财务核算指导监督等制度机制,全面强化境外资产监管。另一方面,建立完善《选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要求上级公司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任期和交流制度,对未有效履职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职业禁入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办理。

【责任编辑:语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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