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青岛市直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外部董事依法规范履职,青岛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文资办联合印发《市直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从7个方面对市直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进行了规范。
遵规守法,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有违反忠实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代表股东,尽职尽责。牢固树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责任意识,自觉站在出资人立场上决策,承担受托责任,积极为董事会运作和公司运营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
按章办事,正确行权。严格按照出资人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坚持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或者指挥公司事务。
独立判断,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高度关注决策风险,不得对有损出资人或者公司合法利益的决策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勤勉敬业,保证时间。认真阅研会议资料,注重学习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培训,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动态和公司运营状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决策水平,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加强监督,知情必报。认真监督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按规定向出资人汇报履职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不得瞒报、延报,损害出资人利益或者公司合法权益。
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关于外部董事报酬、福利待遇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不得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同类或关联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者在任职公司获取未经出资人批准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