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国资委研究出台《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财务动态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财务总监职责作用,实现对国有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专业专职财务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是加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办法》规定,企业财务总监按照岗位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国资委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情况、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等。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定期报告侧重于固定时期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金业务管理、财务内控体系、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内容;专项报告是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投资风险、系统性财务违规违纪事件等问题时,向四川省国资委提交的专题书面报告。
二是细化明确“报告”具体要求。《办法》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强化分析、专项报告需列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风险判断等;并明确报告报送时限和格式要求。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需侧重相关情况分析,如主要工作措施及工作成效、先进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履职过程中某一方面专题事项如专题研究报告、典型经验做法等,可向国资委报专题研究报告。专项报告应列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风险损失的基本判断、意见不一致的或拒签的原因,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意见建议等。
三是强化“报告”结果运用。《办法》明确将报告情况纳入四川省属企业财务总监业务考核内容,作为四川省国资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监督管理重点、开展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有效健全四川省国资委财务监督机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反映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四川省国资委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按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入追责程序;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办法》要求,企业要支持财务总监依法履职,为财务总监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