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发布《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着力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活动,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切实发挥国资监管效能,助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厘清职能权责边界,对融资及担保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成都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及担保活动中的职能职责。以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为重点,对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实施全方面全过程监管。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是融资及担保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活动监督管理体系,新增了融资事项实施前评估、融资必要性和资金投放论证、禁止性融资行为、担保实施机制、担保规模比例、禁止性借款行为、资金效益提升、债务风险防范机制等一系列规定。
《办法》构建了融资及担保事项事前计划、事中动态监管、事后分析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了融资事项“融、用、管、还”全过程管理。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提出6项禁止类投资项目,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成都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监管中的职能职责:
成都市政府研究决定顶层制度设计;成都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程全面监管;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明确了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提出6项禁止类投资项目,包括不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金来源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市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等。
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监管,推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成都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成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办法》明确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权限划分为国家出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政府三个层级。针对成办发〔2020〕35号文件规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成都市委市政府审定的事项,根据重大程度划分为两类,一类由成都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一类由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直接下达批复。
国有股东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股东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属于《实施办法》规定所涉事项范围的,由成都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书面批复;其他事项由成都市国资委直接下达书面批复。
国有股东为区(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将有关事项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审核,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出具相关同意意见后,由区(市)县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事项报成都市国资委。成都市国资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属于《实施办法》规定所涉事项范围的,由成都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书面批复;其他事项由成都市国资委直接下达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