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国资委在推进国企转型发展中,实施“三轮驱动”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规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运作的同时,以强化监事会职能职责为突破口,探索一条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新路子。
一是强化“外派内联”监事会制度,促进企业规范运行。从2006年起,宜昌在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大政方针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外派内联的监事会工作形式,即监事会成员除宜昌国资委委派的相关部门的监事以外,还有内部有关公司的监事和职工监事。这种结合企业实际实行外派内设的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逐步规范了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
二是科学履职尽责,维护出资人权益。外派监事会是独立于企业的外部监督主体,充分享有知情权、报告权和建议权,专职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并承担监督失察的风险和责任。外派监事会首先具有监事会的一般特征:是公司法定必备的常设机构,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监事个人行使平等的监督职权。同时外派监事会又具有不同于其它监事会的特点,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由于是监事会外派,所以更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由于监事是专职,所以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由于外派监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所以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的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2013年2月,宜昌市组建了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第二监事会, 归口宜昌国资委管理,代表宜昌市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履行监督职责,建立起了“外派外设、外派内联”型的监事会,比起之前的监事会,更具独立性。
三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促进依法有效监督。2014年5月,为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宜昌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宜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主要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工作方式为: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宜昌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宜昌市政府报告。可以建议宜昌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这无疑赋予了监事会工作的“尚方宝剑”更加强化了监事会职能,开创了监事会工作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