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国资委出台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石家庄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6-23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增强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石家庄国资委出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6章38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追究实施主体、责任追究的原则等。主要从经营活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担保活动、改革和资本运作、金融业务、追溯制度等方面对责任追究范围进行界定。对责任追究的处置方式、尺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依据责任人责任过错程度大小,作出相应处理。负责人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理和禁入处理等方式。

  按照暂行办法,企业负责人因经营投资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数额较大的,根据损失数额、损失比例和性质等不同,作出相应处理。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扣除责任人10%——30%绩效薪金,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以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3%的,扣除责任人30%——60%年度绩效薪金,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处分;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损失数额3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3%以上的,扣除责任人60%以上直至全部年度绩效薪金,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等处分;国有资产损失数额难以用金额衡量,后果严重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责任人50%以上直至全部绩效薪金,以及降级(职)、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扣除责任人全部年度绩效薪金,同时扣除部分直至全部的延期绩效薪金,给予终身禁入处理。

  暂行办法明确,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且由有关部门认定企业负责人应负责任的,除按规定进行处分外,降低责任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一级,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30%直至全部年度绩效薪金,并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且由有关部门认定企业负责人应负责任的,除按规定进行处分外,责任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直接降为E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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