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出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文章来源:宜昌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4-05-04

  为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日前宜昌市人民政府出台《宜昌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法》。

  2013年2月,宜昌组建了第一监事会、第二监事会, 归口宜昌国资委管理,代表市政府对7家投融资公司、6家国有独资企业履行监督职责。为规范监事会运行,强化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和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宜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主要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工作方式为: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办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向宜昌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可以建议宜昌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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