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体制机制规范监管行为 提升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关于湖北省襄阳市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下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襄阳国资委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地方指导监督工作联系点之一,积极探索,不断开拓,系统、扎实推进县级国资监管指导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襄阳市县级国资监管工作基本状况及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襄阳市更新监管理念,强化监管措施,推进地方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和新成效。一是国资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全市9个县(市)区和高新区全部成立国资监管机构,明确了国资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两级国资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打下体制基础。二是国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国资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了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于一体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三是国资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各县(市)区国资部门结合本地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国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监管、财务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了县级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四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各县(市)区国资部门依法规范开展产权登记、统计评价、资产处置、财务监督等基础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力度不断加大。枣阳市国资局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充分利用企业存量资产,吸引其他所有制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实现国有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的对接,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六是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各县(市)区国资部门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支持、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支持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引进中央企业投资兴业,为当地经济跨越发展集聚了能量。七是指导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市国资委强化“大国资、一盘棋、一家人”理念,不断改进指导监督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市县两级国资监管工作合力。通过调研协调、强化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完善县级国资监管体制。各县(市)区国资部门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正确认识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指导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襄阳市县级国资监管工作和指导监督工作尽管取得突出成绩,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襄阳市所辖9个县(市)区和高新区虽然都已设立国资监管机构,但没有一家为完全独立设置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有的与财政部门合署办公,有的还是副科级单位,有的挂的还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牌子,有的没有内设机构,有的编制和人员没有落实到位,国资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出资企业有待进一步明确。大部分县(市)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尚未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特别是投融资平台类企业和公益性企业仍然沿袭原有管理体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分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还没有监管对象。三是出资人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大部分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职责履行不完整,仅限于资产统计、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出资人最关键的“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四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目前,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方面已形成一整套的制度和办法,但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还需加强,在财务监督、业绩考核、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盘活国有资产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索。五是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在市级这一层面对口管理体制不一致、沟通渠道不顺畅等方面原因,存在着协调乏力、对接不紧的状况,指导监督工作局限于面上的综合性指导。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下一步襄阳市县级国资监管工作和指导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一)努力营造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的环境和氛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靠工作赢得信任,靠业绩获得认可,靠发展开拓空间。大力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形势与任务,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和法规,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前景和希望,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氛围和环境。
(二)继续完善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抓紧完善县级国资监管体制,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建设。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小、国有企业不多的县(市)区,可保持合署办公的模式,但要强化内部机构设置,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数量不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不大,更加适宜于集中统一监管。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应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如房屋出租等,也应纳入到集中统一监管范围,不断拓展县(市)区国资监管领域,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
(四)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尽快制定和健全本地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结合本地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国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财务管理、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基础管理工作。应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研究制定财务监督、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董事会建设、监事会监督等出资人制度,为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打下制度基础。
(五)进一步深化县(市)区国有企业改革。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坚持市场化和股权多元化改革方向,区分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动出资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运行机制,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机制。要优化国有资源配置,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提高国有资源配置效率。
(六)完善指导监督县级国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全市县级国资监管工作考评制度,对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责任主体落实、机构建设、监管制度机制建设、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监管情况等进行考核评比,为各县(市)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驱动力。创新指导监督工作方式,加强综合指导与专业指导的协调配合。市国资委各科(室)按照本业务领域的职责分工,细化和规范专业工作流程,强化全系统的专业培训,不断推进国资监管专业领域工作的深化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