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厦门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根据厦门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厦府办〔2007〕2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5年来监事会工作的实践,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厦门国资委先后征求了所出资企业和厦门市法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专程赴国务院国资委征求修改建议。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将《暂行办法》修订为《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交市政府办公厅,经厦门市分管领导批准后,于2013年11月25日正式印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国资发监〔2009〕337号)的文件精神,坚持职责定位明确、延伸监督有章可循、机构人员统一、监督成果充分运用四项原则,实现了《管理办法》具有规范性、实效性和创新性。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厦门市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举措,对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对加强和改进厦门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促进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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