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青岛市市北区与四方区区划调整合并后后,原两区国有公司在监管方式和制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为加强区属国有公司的科学监管,区政府成立了市北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在借鉴青岛国资委、青岛市财政局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以“有利于国有公司运营、有利于国有资产监管、有利于提质提速提效”为原则,兼顾区划调整后国有公司管理实际,创新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公司区属国有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区属国有公司的良性发展。
一是建立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立青岛市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负责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构建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明确区属国有公司监管方式和范围,采取区财政局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将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完善区属国有公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外派监督机制。由区政府向区属国有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国有公司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由区财政局向区属国有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委派会计,直接参与公司财务管理。
建立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对区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公司,由区财政局(委托方)委托主管部门(监管方)监管。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范围、国有资产权益数额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委托方和监管方签订《市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托书》,明确双方职责分工。
三是完善区属国有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制定《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定(试行)》,明确监事会工作职责、监督内容和工作方式,推进监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
制定《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规则(试行)》,实行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制度,制定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统计评价指标,定期对各公司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制定《市北区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区属国有公司产重大事项申报、备案事项范围,加大对国有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以及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对国有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进行追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制定《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挂钩,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制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实行公司法人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融资贷款、对外投资借款、资产购置等实行资金审批制度,降低国有公司资金使用风险。
制定《市北区区属国有公司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区属国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区属国有公司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每季度召开区属国有公司联席会议,加强区属国有公司与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解决公司运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促进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