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厦门市属国有企业积极稳妥地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厦门国资委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参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补充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同时还明确要求:“年金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此次补充完善是厦门国资委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提升国资监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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