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近日,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了《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依法规范、分类考核、绩效挂钩以及对标管理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类型分类设定,其中经营类企业重点对经济增加值(EVA)进行考核;建设类企业根据其功能定位,重点对企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对其经营业绩以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或其他财务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暂行办法》明确,经营类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条件成熟的建设类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考核期限为三年。任期考核指标分别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两类,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科技投入平均增长率、投资计划完成率等四大指标;分类指标可选择加快结构调整、资源整合、改革重组、企业上市、做强做优主业等指标。
《暂行办法》突出等级评价考核。考核指标分为管理类指标、发展类指标和责任类指标三大类。等级评价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确定相应的等级评价收入。
《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等级评价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作为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