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资委出台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福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10-23

  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所出资企业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设立境外企业或取得境外企业产权;境外企业基本信息或产权状况发生改变;境外企业解散、破产,或因产权转让、减资等原因致使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等,应向福建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所出资企业向境外企业注资、转让,或者受让境外产权、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应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福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所出资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福建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