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资委根据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对国有企业公务消费和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的新要求,把工作重点从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转向企业公务消费,多次召集有关企业进行座谈研讨,了解掌握近几年来企业公务消费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意见,形成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象。办法适用范围为宁波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宁波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以及拥有控制权的上市公司;规范对象为企业工作人员公务消费行为,包括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
二是明确公务消费定义。办法主要对五项费用实行管理,即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含会议)、国(境)外考察培训。同时,办法规定为防止职务消费转移转嫁,对计入经营管理费用和列入项目工程成本的消费性支出实行同步控制。
三是采用预算管理方法。办法规定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并逐级汇总上报审批。宁波国资委负责审批出资企业汇总上报的预决算报告。委托监管企业由受托单位负责,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是加强执行情况督查。办法强调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公务消费预算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年度公务消费执行情况,由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宁波国资委结合年度财务报表委托审计,对此进行专项审计。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指出企业未按规定制订上报公务消费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要求编制上报预决算报告的,由宁波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办法同时规定出资企业预算总额执行超支的,全额调整次年预算基数。预算总额或公务用车配备、业务招待(含礼品)、出国(境)考察培训费单项超支在10%以上的,按最高超支项目的比例减10%后,扣经营者考核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