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商洛市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商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商洛国资委作为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管;对县(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能。二是规定了商洛国资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的义务;三是明确了维护企业享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要求。四是是进一步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权利、国有独资公司的职责。对应报市政府批准事项、应由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事项、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应报国资委审批事项、应报国资委备案等事项逐项进行了明确。
为深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商洛还同时配套印发了《关于确定市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通知》、《关于明确市级国有出资企业分类监管主体的通知》和《商洛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