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以“三个强化”力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9-17

  湖北省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首批试点省份之一,坚持以“三个强化”为抓手,力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强化系统谋划,完善制度体系。一是抓好顶层设计,从立法上进行定位。从立法的角度对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进行了规定。2011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应当明确法制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二是抓好岗位设计,从职级上进行定位。在全国率先将总法律顾问纳入班子成员进行管理。2005年湖北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将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入湖北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鄂国资党企领〔2005〕44号),明确规定:“将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入湖北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暂比照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职务时行管理。”三是抓好制度设计,从职能上进行定位。湖北国资委先后出台了《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鄂国资法研〔2004〕212号)、《湖北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鄂国资法研〔2011〕247号)、《湖北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办法(试行)》(鄂国资规〔2011〕7号)、《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鄂国资规〔2012〕2号)、《湖北省企业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查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2〕4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总法律顾问的履职、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定及选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初步构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二、强化岗位职责,提升履职能力。一是强势推动总法律顾问配备。湖北国资委始终坚持“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和“建立机构-配备人员-落实职责-取得(执业)资格-聘用总法律顾问”的程序,对从事投融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的省出资企业及国有大型企业上都要求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企业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由湖北国资委从其他省出资企业选配。湖北国资委23户出资企业中,有21户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其中配备总法律顾问16人,都进入了班子,占70%。今年7月,湖北国资委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专题听取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由湖北国资委分管领导约谈没有配备总法律顾问4家国有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在年内完成总法律顾问的配备任务。二是认真开展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2013年5至7月首次开展了湖北省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根据现场述职评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企业法人代表评议意见,以及湖北国资委对企业总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考核评定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议意见并确定其年度评议结果。其中总法律顾问现场述职评议权重为70%,所在企业法人代表评议权重为20%,湖北国资委考核评定权重为10%。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议结果经湖北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通报通知述职对象及单位。2012年度15个总法律顾问参加了履职评议,经过综合评定,取得90分以上的有5人,被评为优秀,占33.33%;其余10人80分以上被为称职。对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总法律顾问,建议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2012年正式开展了首次等级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确立了“严控一级、审慎二级、达标三级”的评审导向。一方面严格按照人事部门职称评审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又统筹兼顾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对评审程序、评定条件、评分标准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在破格评审、英语计算机能力测试、发表论文等方面积极调整创新,讲求职业道德,注重专业能力,突出业绩导向,确保在实际工作中“有能力、有实绩、有操守”的企业法律顾问能够获得相应等级资格。2012年共有97人参加评审,其中89名人通过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获得了一、二、三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四是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出台了《湖北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346号)、《湖北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2〕6号)、《湖北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鄂国资规〔2012〕5号)等多项制度,明确了湖北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的相关程序,完善了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前置审核程序,建立了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意见书制度,规范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执业标准,强化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的责任。目前,全省国有企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规章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基本实现了100%。

  三、强化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一是大力推进法制对标活动。从2011年开始,湖北国资委开始全面推进地方企业与在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活动,推进地方企业在组织体系上、制度建设上、法制管理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上与央企对标,先后组织了12次集体对标和单独对标活动,促进了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全面提升了湖北国资法制工作整体水平。中南建筑设计院积极开展与铁四院法制工作对标,配备了总法律顾问、设置了法务机构、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二是积极建立区域协同联动机制。湖北国资委坚持做到包括省出资企业、市州国资监管机构以及部分在鄂中央企业在内的全湖北国资系统的法制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创造了独具“湖北特色”的工作模式。形成了“五个一”的工作机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国资法制工作会议,举办一期法制培训班,组织一次座谈会,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协调一批法律纠纷案件;建立“六位一体”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总法律顾问分工负责,法务工作部门组织协调,企业法律顾问具体操办,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联动,外聘律师有效补充的“六位一体”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通过《湖北国资》和《湖北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通讯》推广了三峡集团、武钢、江汉油田、湖北中烟、湖北能源、三环集团、大冶有色、清能地产等一批法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参与协调包括在鄂中央企业等各级出资企业各类法律纠纷近30多起,涉案金额达30多亿元,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近20亿元。三是努力发挥协会平台作用。湖北国资委整合区域资源,牵头组建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并注重发挥协会的参谋助手、交流平台、组织引导作用,利用协会架起了政府有关部门与在鄂中央企业、省出资企业、市州出资企业勾通联络的桥梁和纽带。近几年来,湖北国资委与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先后组织编写出版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等普法读本,供企业领导人员及法务工作人员学习,对增强企业领导人的法治意识、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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