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的管理,规范因公、因私出国(境)行为。近日,云南楚雄国资委制定发出了《楚雄州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 的原则,严格把握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人员出国(境)。二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三是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四是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一国的,最长不超过5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8天,出访3国的,不超过10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五是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前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回国后必须向本企业领导班子和楚雄国资委汇报。六是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楚雄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七是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企业批准后报楚雄国资委审批。八是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统一交楚雄国资委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九是对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