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国资委规范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文章来源:楚雄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8-28

  近日,云南楚雄国资委制定下发了《楚雄州国有出资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反对讲排场、乱攀比、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提供了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规定,一是配备购置公务用车遵循“工作必需、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是配备购置标准。一律配置国产车,轿车在排气量1.8升及其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三是在非政策性亏损、未完成企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久交劳动社会保险金、拖欠职工工资、拖久农民工工资、拖欠应交税金期间,或有其他违反规定情况的,严禁购买更换公务用车。四是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股东会、职代会表决)同意后,向楚雄国资委写出书面报告,写明企业两年来的经营收入、成本利税、职工人数及职工年薪收入情况、现有车辆配备使用情况、确实需要购车理由,否则不予审批。五是在购买配置公务用车过程中,严禁以运杂费、装修费等名义肢解车辆价格,严禁违规购买和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严禁豪华装修公务用车。六是车辆出售、转让、无偿划拨、对外捐赠,严格按照楚雄州属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报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经车管部门检测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七是使用公务用车做到公车公用、节约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超标准的公务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禁止企业购车供其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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