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企业招标工作,确保各项投资活动公开透明,切实防止投资环节上的腐败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宁夏国资委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一、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2009年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招标。二、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单位不得以拆分标段、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三、宁夏国资委监管资产企业实行委托招标,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宁夏国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质量,降低招标成本,提供优质服务。四、为了加强对宁夏国有企业招标工作的监督,宁夏国资委监管资产企业的招标,国资委派员参与,以更好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五、评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确定中标人,或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不得背离评委会的评标意见定标。六、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监督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诚信体系,确保招标工作规范运行。自治区国资委每年对企业进行考核时,将招标工作是否规范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七、中央企业控股自治区参股的企业及市、县(区)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