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资委提出加强全省系统法制工作的五条措施

文章来源:湖北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1-25

  近日,湖北国资委下发了2013年度法制工作要点,提出了加强湖北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的五条措施。

  第一,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各方面的重视支持,推进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独立设置国资监管机构并坚持直属特设的性质,推进县(市区)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加快推进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尽快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企业,进一步完善全省国资监管体制。加大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4号)的学习贯彻,进一步细化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的规范管理。一是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推动省、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制度建设由政策法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制度建设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加强企业章程管理。强化企业董事会对章程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责任和法律事务部门的具体责任。三是加强制度清理工作。规范制度制订流程,将企业制度建设的立、改、废工作纳入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的内容。逐步形成以章程为统领、以各类议事规则为支撑、以各类管理规范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

  第三,深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一是选好配齐企业总法律顾问。严格按照新三年目标任务,积极和省委组织部以及相关部门协商,选好配齐企业总法律顾问。二是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对省出资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完成省出资企业的首次总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议,以评议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三是开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等级评审。进一步完善评审程序,积极协调落实相关待遇,畅通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职级晋升通道。五是加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考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推动省出资企业落实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的相关待遇。

  第四,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加快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动大型省出资企业独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二是建立法律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重大法律意见书制度,全面落实制度、合同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三个100%”的硬性指标,重点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和集团化。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信息管理。完善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备案、协调、处理机制,实现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四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省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法律风险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五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内控机制的有效融合,做到“六位一体”,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总法律顾问分工负责、法务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法务工作人员具体操办、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联动、外聘律师有效补充。

  第五,全面强化出资人法律服务。一是坚持依法行权履责。加强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探索建立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专家指导小组和案件协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的管理;规范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规范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议案审核及表决方式,维护出资人权益。二是深入开展法制工作对标。查找法律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提升企业法律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协会平台作用。加强在鄂中央企业、省出资企业、市州国资委重点出资企业的沟通联络,整合资源,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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