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资委推动省属企业落实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三年目标

文章来源:辽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3-01-07

  2012年6月,辽宁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意见》(辽国资法规〔2011〕109号),提出了辽宁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三年目标。在先后组织召开省属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下发《关于报送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三年目标实施方案及2011年度企业法制工作总结的通知》的基础上,日前,辽宁国资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落实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指导和推动省属企业落实三年目标。《通知》就如何落实三年目标中的各项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重要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概念进行了解读,并着重提出建立三项制度,即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制度,总法律顾问选任备案制度,三年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来保障三年目标的贯彻落实。
 

  (一)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在境内、外开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以2010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列入重要子企业范围的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合计占集团公司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二)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2.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4.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5.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责任编辑:${content.getAttrByFlatName('zrbj').value}】
网页版|英文版|邮箱|国资小新|国资报告

网站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

 

运行维护: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

技术支持: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网站标识码bm27000004

京ICP备05052109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2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