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指导所出资企业按规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现决策权和经营权分开,建立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董事会下相继设立投资决策、内审监察、薪酬与考核等专业委员会,加强对投资决策、内审监察、薪酬与考核等的管理。
二、管理制度化初步形成。指导企业建立财务管理、法律管理、考核与激励管理等重要业务事项和工程招投标等高风险领域的内控制度,并保证相关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三、审计监察工作基本展开。指导企业成立内审机构,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主要是对集团及子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和分析,强化内部控制,逐步形成了事前引导、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内部审计监管体系。
四、专项控制措施有效实施。指导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部分企业设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参加企业的重大项目决策、合同谈判、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建立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了子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正常增长激励机制;重点加强对子企业投融资、担保、工程支出等重大事项的集中管理与控制;建立运行监督控制指标体系,实行精细化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运营情况分析;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成立资金管理部门,强化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筹运作,建立账户管理报批制和信贷审批制,加强了资金需求分析测算和控制管理,提高了资金预算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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