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国企发展环境,青岛国资委把握好出资人定位,突出“把方向、定规矩、管程序、防风险”的工作职能,强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工作理念,重点推进“四个转变”,由过去政府的行政管理彻底转变为出资人监管。
一、监管责任主体由国资委向企业董事会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下移
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落实出资人授权制度,逐步把决策权限下放给成熟的企业董事会。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公司法》、《企业章程》等规定,健全企业董事会下设的战略规划、薪酬管理、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制度,依法行使企业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使董事会真正成为“治理中心、决策中枢、责任主体”。完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规范出资人职权。
二、监管工作方式由事前审批、即时监督向事前备案、事后监督转变,促进工作提速增效。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必须由省级以上审批的重要事项外,将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分级备案,让企业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强化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制度,有效落实《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查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改革改制、对外投资、薪酬分配的事后稽查。
三、监管工作重点由关注资产运营情况向追求资本收益转变,加强风险管控。
在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平台和资产经营动态监控制度的基础上,一是强化和细化企业的分类对标对比,向先进企业看齐,以创新求发展;二是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转型、整合、提升”三大主题,盘活整合资源,增强资金、资产、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的投资收益;三是推进政府投资公司明确主业,匹配战略,加快资源整合、资产重组,严格控制风险;四是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成收益收缴,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作用。
四、监管工作机制由内部监督向规范化、市场化转变,增强监管的透明度。
一是推进公众监督。把企业上市和健全法人治理作为规范监管的有效途径,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进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建立一套参照上市公司透明、规范、高效的国资监管制度,形成融资、发展、价值提升、回报社会的良性发展机制。二是打造“阳光中介”。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公开选聘、任用、稽核,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虚假审计评估等现象,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三是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参与资产评估、投资项目评审等重要环节,提升评估工作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是接受媒体监督。强化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事项,发挥好社会各项评议活动的平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