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广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子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西国资委结合近年来广西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9月28日印发实施。
该《办法》适用广西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对因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及子企业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法》一是明确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要把握四个原则。即: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权责对等、惩防结合的原则。二是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广西国资委及企业按照产权关系负责企业及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查证资产损失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及相应处理。三是明确资产损失责任的范围。考虑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各种风险,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要追究的各类情形,基本涵盖了企业的各种资产损失;四是明确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资产规模,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四档”,使《办法》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五是明确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明晰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禁入限制。
《办法》的施行,对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国资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决策,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