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国家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国资委制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了所出资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等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
《暂行办法》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对所出资子企业总会计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向市国资委述职,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