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企生产安全与绩效薪酬挂钩

文章来源:城市晚报  发布时间:2012-07-23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经考核认定为三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率下浮10%,工伤保险费率在浮动费率调整时下浮10%。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采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产品。企业在标准化达标过程中自主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适度减少安全检查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减少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时的现场抽查比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同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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