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国资委:国企改制职工到民企社保可接续

文章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07-10

  日前,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金思宇带领相关处室的负责人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就国企职工关心的分流安置、社会保险、退休工资、今后改革的工作重点等方面问题,从政策层面和改制具体操作层面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解答。本报征集到的民生问题,也全部得到答复。
 

  国企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放在首位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自治区国资委企业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曾光说,企业改制过程中该向职工公开的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该说明的说明,需职工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的,要审议或者审议通过,落实好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据介绍,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方法等。
 

  曾光说,企业改制时,对距离退休年龄或工龄不足5年的职工,改制企业与职工不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尽可能安排工作岗位,续签劳动合同;确不能安排工作岗位的,应与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并参照内退职工给付待遇,直至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可根据自身改革需要,实行内部退养制度,但必须坚持职工自愿的原则,并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按本人在岗基本工资75%的标准计发。企业实行内部退养,企业和内部退养职工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国企改制到民企职工
 

  新公司接续社会保险
 

  目前,很多民众不了解自己从国企改制后到民营企业就业需不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社会保险如何接续?就此问题,自治区国资委政工人事处处长范红斌做出了解答。

  “国有企业改制后到民营企业就业的职工,必须与新企业重新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办理调动手续的问题。职工的社会保险由新公司负责接续,继续参加自治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范红斌解释道,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缴费系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规定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范红斌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和民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不区分国有企业职工和民营企业职工。

  自谋职业的职工

  用人单位给补偿


  “实施改制的国企职工,可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或在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范红斌说,经济补偿金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支付,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不足部分由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弥补。

  据介绍,经济补偿金标准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工龄计算。有条件的企业,经济补偿金可按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工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算。

  “四优四强”龙头企业

  今年将加快培育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底,自治区纳入改革范围的223户国有企业(不含电力、粮食、水电、机关自办福利企业),已完成改制183户、正在进行改制15户。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始终把职工安置和保障改善民生放在首要位置,使最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谈到今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重点,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金思宇说,今年将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具有特色的“四优四强”龙头企业,什么是“四优四强”龙头企业呢?金思宇解释道,“四优四强”是指营业绩优、公司治理优、结构布局优、企业形象优;人才队伍强、资源配置强、风险管控强、创新能力强。这样的企业是今年自治区国资委重点培育、做大做强的。此外,今年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改制,全力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大力加强企业集团运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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