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办函[2012]59号印发了《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国有资产委托监管体制,有力地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委托监管的原则和基本内涵。明确规定了“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 的原则,对部分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同时明确了由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并表管理。受托监管部门,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二是明确了省国资委在委托监管中的具体职责,主要是涉及出资人权益的基础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项监管,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审核及收入收缴、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章程以及引导和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七个方面。三是明确了受托监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的日常监管,涉及委托监管企业的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归口管理、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等七个方面。四是明确了委托监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委托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企业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是明确了国资委、受托监管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的义务,应当维护委托监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六是明确了委托监管期限及其他有关问题。
《湖北省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是继《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配套制度,对于明确委托代理链条各方的职责,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