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湖北省属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资委机关及省属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湖北省国资委于近日出台了《湖北省国资委及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九条,主要从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及国资委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两个方面,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包括:一是明确省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并规定重大事项决策时应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内容及有关要求;二是明确了省国资委机关重大事项法律审核的范围、审核流程和审核要求;三是明确了问责追责机制,对出具不实法律意见或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属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未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或法律意见书持否定意见的,或法律风险没有防范措施的,国资委不予批准;企业报送的法律意见书不合要求,以及涉及改制、上市、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项目等特别重大事项,国资委可另行委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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