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国资委结合实际修改重大事项及预警事项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石家庄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2-05-03

  2010年石家庄市国资委出台了重大事项及预警事项管理规定,对规范国资监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企业重大事项及预警事项未涵盖,内容不够全面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履行出职人职责,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将对2010年国资委出台的重大事项及预警事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修改后的新规定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体现了法制、自律、规范、监管的原则。二是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适应,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治企,顺应改革发展要求。三是监管与防范并重,强化监管的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在修改内容上重大事项由原来的10项扩充为14项,新增加了产权界定、企业破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重大投资、境外投资以及股权质押、抵押、发行债券、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面的内容,使重大事项的标准和内容更加细化,监管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预警事项中新增加了企业考核指标按时间进度出现20%比例异常变动、国有出资企业负债率超过100%、对外投资损失超过10%以上等方面的内容,数字更加具体。

  新修改后的重大事项及预警事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风险控制工作机制,为国资资产的风险防范、保值增值和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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