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县、区(含开发区、园区、新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宿迁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县区国资监管指导监督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实施办法提出的准确把握县区国资监管指导监督的工作重点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坚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定位,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二是提高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定程序,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具体业务的指导,指导县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经营效率和赢利水平、建立健全国资监管各项工作制度等;四是加强县区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指导县区扎实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市国资委对县区监管机构或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查组等方式,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督促纠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向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需要依法移送有关机构的要及时移送。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宿迁市健全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依法行权履职能力、推动国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