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滨州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试行)》(滨国资〔2012〕4号)。
一是明确了对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股权转让、资产处置,发展战略规划,进行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担保等重大事项的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需报市国资委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二是明确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办理程序,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按市国资委的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规定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报送要求及市国资委的办理程序。
三是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落实措施,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调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每季度对企业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将企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列入年度企业领导班子和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办法》的出台,将为滨州市国资委国资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使国资监管工作步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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