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推动福建省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明确,拟引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以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应依法及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项目公司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符合国家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要求。鼓励实行项目代建制。经营性高速公路建成后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收费管理,项目公司按省有关规定承担管理成本费用。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所在设区市、县级政府可根据项目投资及交通量预测情况,从征迁费用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养护、经营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全省高速公路的统一标准,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项目公司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及路政清障救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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