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文章来源:甘肃日报  发布时间:2012-02-14

  近日,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甘办发〔2011〕117号),规定从2011年12月26日生效之日起,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规定,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且属省、市(州)管辖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根据不同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进行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导,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将成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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