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以及自收自支(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办法》要求市国资办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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