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已办理退休手续
“广东省8月底新出台了政策,全面解决养老保障社保缴费的历史遗留问题,预计可解决全省约32万人的未参保问题。”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29日下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通过直接纳入或缴费纳入的方式将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该《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各地已经出台相关办法,与该《通知》不一致的,需按《通知》执行。
未参保人员的问题可解决
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杨健海介绍,该《通知》的主要适用范围为: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广东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广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通知》同时明确,已参保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杨健海说,对于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83号文)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以直接纳入的方式纳入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但不补发过去的养老金。直接纳入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和办法计算,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
不能直接纳入未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参保
据介绍,不符合直接纳入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自愿按照本《通知》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纳入养老保险。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广东省在2006年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按照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对于不同用工身份的申请人,计算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有所不同,最早不超过当地为该身份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2. 一次性缴费标准与现行规定衔接。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费不计算利息。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申请人须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如果申请人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对于直接纳入的,由原单位或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
对于以缴费方式纳入的,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反映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广东已从制度上实现未参保人群的应保尽保
据杨健海介绍,广东省自1993年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广东省着力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不过,他也表示:“由于这些政策的适用对象有一定的条件要求,尚有部分未参保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本《通知》,将从政策上实现全覆盖,全面扫清制度死角,把未参保企业职工和因无相应参保缴费办法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